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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4-03-2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6491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进度,完善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相关政策,结合退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预留退休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6号)的规定,2008年起企业退休人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进度,完善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相关政策,结合退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预留退休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6号)的规定,2008年起企业退休人员的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今后审批的三类退出企业不再预留退休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此前审批的三类企业已预留的退休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在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后期审计中一并结算。


  二、关于鼓励未退出企业通过改组改制方式走出困境的问题


  鼓励尚未退出企业通过股权结构重组、改组改制措施走出困境。这类企业在偿还职工债务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可以进入托管中心,并停止享受原困难企业的相关政策。市再就业资金按照全部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用于其系统内退出企业分流安置职工。


  三、关于偿还职工债务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和退出企业应积极变现资产,根据资产变现进度做好偿还企业职工债务工作。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变现资金和市再就业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职工费用等补贴,可优先偿还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药费等债务。


  四、关于专项资金支持问题


  对于2009年底前完成分流安置职工工作并关闭社会保险帐户的三类企业,分流安置职工资金缺口较大的,市再就业资金给予主管部门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五、关于进入托管中心人员未缴纳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人员和工龄满30年人员,应当按照托管协议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凡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按照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人员可以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第四条的规定缴纳中断期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费用由中断缴费人员个人承担。经托管中心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救助标准的中断缴费人员可以缴纳年度内的养老保险费,当季缴纳的,只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跨季缴纳的,除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外,还应当垫付企业缴费部分,垫付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拨付托管中心后支付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再就业资金给予医疗保险补贴,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恢复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六、关于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相关费用、补助的问题


  对履行托管协议且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4050人员、工龄满30年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给予丧葬费和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费。上述人员发生符合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补助费由托管中心先行垫付,市再就业资金每年结算。


  七、关于明确托管中心工作人员设置的问题


  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每托管100名在册职工或400名退休人员,设置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安排工作人员。对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市再就业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八、关于对进入托管中心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问题


  积极稳妥地推进托管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进入托管中心且居住地在市内六区的退休人员,率先移交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其他区县托管中心退休人员逐步移交。托管中心移交退休人员的,应当结清退休人员全部债务,预留费用一次性支付本人,医疗保险费实行刷卡结算,档案材料完整规范。财政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承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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